拍卖规则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一、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认可报名条件的企业法人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办理完报名登记手续,经确认保证金到账后方可参加举牌应价。
三、鉴于二手车一车一况的特性,竞买人在竞拍前应实地察看拟拍车辆的外观、新旧程度,零部件性能、违章、权证状况等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也可领取钥匙试车,知悉拍卖成交后车辆需要支付的车辆修理、零部件补齐、车辆过户等费用,一经举牌竞价视为了解、认可该拍卖标的物并接受本规则及其他特别规定的条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委托人,拍卖人不能保证车辆隐形故障,也不承担零部件的补齐、过户费用和落户责任。
四、若委托他人参加竞买,代理人必须持有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其它材料,被代理人及代理人均需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按印。
五、拍卖会前,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委托方需中止或撤回拍卖标的,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息),竞买人为参加竞拍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竞买人自行负责,拍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六、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决定拍卖方式、更改加价幅度等。
七、拍卖开始由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起拍价,并声明加价幅度(即递增价),然后由各竞买人举牌竞价,也可口头报价,竞买人的应价不得低于加价幅度,且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不得反悔。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原应价才丧失约束力。
八、拍卖标的物如有保留底价,由委托人当场递交保留价密封件,经监拍人员现场查验拆封后交给拍卖师,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不成交。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仍无人以更高应价时,拍卖师以击槌方式确认成交。按照《拍卖法》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拍卖师不得公布保留价金额。
九、拍卖成交后,本公司收取车辆成交价的10%作为拍卖佣金(不足800元/辆的按800元收取),佣金和成交价款在拍卖会结束后当日交清。成交价款由拍卖人代收,统一交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十、竞买保证金退回规则:
1.未竞得人的参拍保证金在公示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直接将参拍保证金全额退还至原提交账户。
2.竞得人的参拍保证金,在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与竞得人签订合同后,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发出退还通知,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书规定的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手续。
3.对流拍项目的参拍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流拍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参拍保证金全额退还至原提交账户;对已完成竞买(租)报名、但未参加竞买(租)现场竞价活动的,其提交的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按未竞得人的参拍保证金退回办法处理;对参拍保证金多交了的金额,与未竞得人、竞得人办理退还参拍保证金时一并退还。
4.因发生质疑、投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正常交易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需要暂不退还或延期退还保证金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拍卖公示期结束前,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暂不退还或延期退还的书面通知,待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理后,按照处理结果执行;有符合法律法规或交易文书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拍卖公示期结束前,向交易中心发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
十一、过户时间:买受人提取车辆及过户(报废)所需证件、材料起,在五日内自行办理完过户(报废)手续,并承担过户所需各项费用,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按时办理完过户(报废)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须按逾期天数及罚金标准(100元/车/日)计算缴纳违约金(逾期天数以登记证转移登记日期为准)。
十二、违约责任:拍卖会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不按约定履行其他义务,除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给拍卖人的补偿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将该标的再行拍卖,再行竞得价高于原竞得价的与违约方无关,再行竞得价低于原竞得价的,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均由违约方承担,不足部分继续向违约方追偿,重新拍卖时,违约方不得参加。
十三、竞买人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妨碍拍卖师的正常工作,更不准进行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竞拍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场拍卖会资料及规则事项已阅,认同并无异议。
竞买人(签字及盖章):
江西东盛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